立文报社侵犯李某名誉权一案,2003年4月5日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该报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李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该报社既不上诉也不履行义务。2004年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09-05-14  36

问题 立文报社侵犯李某名誉权一案,2003年4月5日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该报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李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该报社既不上诉也不履行义务。2004年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本案已经超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限,李某不得再申请执行
B、李某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C、法院应当要求报社支付迟延履行金
D、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该报社承担

答案4,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的执行,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司法考试的热点。《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可知,本案中只有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因此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是一年,又因为本案中,法院要求报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所以该期限要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李某可以从2004年4月5日起的一年内申请执行,并不能随时申请执行,B选项不正确。李某于2004年2月申请执行并未超过期限限制,李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A选项不正确。请考生注意,唯有双方当事人均非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才是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的报社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C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据此可知,本案中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于众,费用由该报社承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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