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父母、配偶(机关干部)和儿子(工程师)、女儿(小学音乐教师)各1人。甲去世,留有私房6间,存款5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

admin2016-06-13  42

问题 甲有父母、配偶(机关干部)和儿子(工程师)、女儿(小学音乐教师)各1人。甲去世,留有私房6间,存款5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一架,甲生前自书遗嘱指定:房产归妻子和儿女继承,古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对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独立生活来源,主张要2间房居住,其他继承人亦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审理中又发现甲因购字画还有5000元债款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关系为由,不愿参加诉讼。
    问:(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2)甲的女儿的要求是否合理?
    (3)甲的债务如何清偿?
    (4)甲的父母应否分得遗产?
    (5)在诉讼中如何认定甲的儿子的地位?

选项

答案(1)甲的遗嘱部分无效,部分有效,一是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未给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父母特留份。 (2)甲的女儿的要求合理,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 (3)应该先清偿债务。再分割财产。 (4)甲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应分得遗产。 (5)甲的儿子应追加为共同原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0条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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