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09-05-14  24

问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1,2,4

解析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此即所有权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A项正确,当选。《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乙对电脑享有质权,质权作为一种物权,质权人因此享有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受到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故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B项正确,当选。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为保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状态,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谅请求权消灭。”故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C项正确,当选。丁非法取得电脑,且丙非电脑的所有人,丁无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D项错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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