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甲因犯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9年甲教唆一个15岁男孩(1994年10月出生)乙与一名女青年强行发生性行为,甲没有实施性行为,但在一旁观看取乐。乙回家以后,父母发现其有点异常,后来在家长追问下,说出了情况,然后一起到公安机关,讲清

admin2016-06-12  48

问题 2008年甲因犯诽谤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9年甲教唆一个15岁男孩(1994年10月出生)乙与一名女青年强行发生性行为,甲没有实施性行为,但在一旁观看取乐。乙回家以后,父母发现其有点异常,后来在家长追问下,说出了情况,然后一起到公安机关,讲清前因后果。后把甲抓获归案,请问本案如何处理甲和乙?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其中甲是强奸罪的教唆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其犯本案时仍处于缓刑执行期,在缓刑期间,又重新故意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罪应判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乙构成强奸罪,乙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已经达到14周岁,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在甲教唆之下实施了强奸行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又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后来与父母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的行为,属于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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