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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简述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
2016-06-13
39
问题
简述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数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与一般共同侵权相比,最显著的区别,是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他们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在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时会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事先预见,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采用的是按份责任,即数人按照自己的过错和原因力按份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责任承担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1)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实质上仍然是单独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只能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负责。(2)按份各自承担责任。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时,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3)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4)对各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的,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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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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