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2题)

admin2017-03-09  25

问题 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2题)

选项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l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甲的父母是甲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因此,甲作为精神病人,没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无法有效表达对其身体器官进行处分的意思。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实施,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举轻以明重,则监护人在处分被监护人身体器官时,更须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实施,譬如甲的器官坏死,需要监护人签字决定交由医院摘除进行救治,在此情形下,甲的父母有权签字处分。本案中,甲的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并非为了甲的利益而实施。故甲生前,其父母决定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对于本题,考生提出异议较多的是针对C选项和D选项。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有的考生认为,依据该条规定,在公民死后,其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但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2款的“公’民”,按照体系解释,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这里的公民不包括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应特别注意其利益维护,避免发生道德风险,故监护人无权在精神病人死后决定将其器官予以捐献。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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