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卷三—53,多)

admin2014-02-17  26

问题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卷三—53,多)

选项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即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转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追及效力将被切断,物权人丧失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本题中,如果乙获得甲丢失的自行车是基于善意取得,那么甲就丧失返还自行车的请求权,反之,甲就可以向乙主张返还自行车。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C项中乙存有恶意,D项中乙没有以合理价格获得自行车,均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甲有权追回自行车,故C、D项正确。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从本条可知,所有权人有权在一定时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遗失物买受人主张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本题中,甲丢失自行车才1年时间,而发现受让人后立刻主张返还原物,因此,甲有权要求受让人乙返还,故A项正确。《物权法》对于盗赃物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未有规定,但依据“举轻以明重”这一基本法律解释规则,既然所有权人有权向拾得物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那么所有权人自然有权向盗赃物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因此.故B、C项可选。综上,A、B、C、D四项均可选。本题答案为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a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