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12—卷三—18,单)

admin2014-02-17  39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12—卷三—18,单)

选项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后,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   
B、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和专利侵权。   
依据《专利法》第12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由此可知,甲公司只能自己使用该技术,无权许可其子公司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依据《专利法》第56条的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由此可知,B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依据《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该法条可以看出,本条规定的行为仍为专利侵权行为。故甲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仍然是专利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C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依据《专利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由此可知,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总结:本题作为一道单选题,融合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专利的善意侵权、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四个考点,综合性较强。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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