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日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日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交付第二只金表,乙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

admin2014-10-26  45

问题 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日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日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交付第二只金表,乙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金表一只,未作任何其他表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买卖第一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B、甲、乙买卖第二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C、甲有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0元
D、甲无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0元

答案B,D

解析 情势变更;显失公平
①《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显失公平需要三个条件:第一,优势方利用自己的优势迫使弱势方作出了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第二,双方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三,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本题中,甲、乙买卖合同在生效时并不具有显失公平的情形,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出现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
②《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本题中,不锈钢的价格暴涨不构成不可抗力,故B选项错误。
③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可知,所谓不安抗辩权,指同一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己方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时,确有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故C选项错误。
④《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题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乙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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