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2021-11-02  30

问题 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B、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对于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D、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该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处的申请复议应当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07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_丁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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