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试卷三第43题)

admin2017-03-09  21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试卷三第43题)

选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答案D

解析 《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由此可知,选项A中“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是民事诉讼所有程序都要求的内容,而不仅仅是简易程序的特点。因此,选项A不应入选。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由此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选项B中却写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不同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所以选项B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因此。选项B不应入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30日。由此可知,选项C中“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这一提法本身是正确的,但由于其不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而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因此,选项C不应人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由此可知,选项D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选项D应人选。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本题选项D中“一律”的表述过于绝对,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很多考生理解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如果遇到复杂的民事案件则不适用独任制。但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就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简单的案件,复杂的案件原本就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都应当采取独任制。因此,选项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这一提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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