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13

admin2018-07-03  26

问题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13题)

选项 A、借款合同不成立
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权和保证。《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达成借款协议之后,李某向方某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故A项错误。方某到期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责任,故B项错误。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张某签字的行为可以设立保证,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C项正确。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设立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刘某交付了房本,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刘某应当去办理抵押登记,如果不去办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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