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

admin2019-05-22  80

问题 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

选项 A、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B、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C、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D、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答案C

解析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在本题中,李某8月1日的传真中要求分期付款,属于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李某8月1日的传真属于“新要约”,原要约已经失效;(2)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属于“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因为原要约早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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