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

admin2015-05-18  38

问题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请回答第下题。(2012年试卷三第95~100题)
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可知,因合同纠纷的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被告赵刚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选项A正确。按照《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在本题中,按照通常理解,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出借人一方,而不能要求出借人“送款上门”,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款,因此,甲市B区作为合同履行地,也有管辖权,选项B正确。
    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中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纠纷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可知,专属管辖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三类案件(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本案属于借款纠纷,不属于上述三种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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