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A市。同时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D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

admin2017-03-14  28

问题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A市。同时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D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三第89题)

选项 A、因丙公司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无效
B、因丙公司受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有效
C、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甲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
D、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

答案B,C,D

解析 《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是,存在三种例外情形:第一,当事人另有约定;第二,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第三,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结合本题,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其债权债务转让给丙公司,但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本题所述情形属于《仲裁法解释》所规定的第二种例外情形,即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仲裁协议。因此,不论丙公司的声明是否取得甲公司或者乙公司的同意,仲裁条款对丙公司都是无效的。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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