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嘎f1些是正确的?(

admin2014-04-28  36

问题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嘎f1些是正确的?(2010—卷三—57,多)

选项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答案A,B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有效成立后,在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债权让与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让与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当债权让与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即产生债权移转之效力。是否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通知不应当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债权让与协议的成立,即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则该协议在当事之人间发生效力。但该债权让与协议毕竟会涉及债务人,因此,应当通知债务人,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本题中,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此时,债权让与的效力即在乙丙之间生效,故A项正确。同月15日,将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了甲,此时,该债权让与的效力始对债务人甲生效,故B项正确。   
该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该法条立法目的在于,在互负债权债务关系下,当后到期的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先到期的债权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可以向后到期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发生债权转让时,赋予先到期的债权人向后到期债权受让人行使抵销权自然无可厚非。由于该法条是专门用于保护先到期债权人的,因此,该法条规定的抵销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必须是后到期的债权人转让债权,而由先到期的债权人行使抵销权;而在先到期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情况下,后到期的债权人是无权行使抵销权的。据此,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甲原可向乙主张的抵销同样可以向丙主张,但其前提是,提出抵销的债权必须“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在本题中,甲对乙的债权至2009年1月1日方才到期,其在2008年10月15日的时候尚不能提出抵销,故C项错误。   
由于丁提供保证的时候明确约定“仅对债权人乙提供保证”,现乙的债权转让给丙,据《担保法》第22条规定,丁的保证债务不再发生效力。《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就是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形,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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