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

admin2014-04-28  41

问题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11题题)

选项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在本题中,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本来是没有问题的,但该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会使得在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乙银行之前的抵押权担保数额从1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对乙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而对于这一抵押权顺位变更,抵押权人乙银行不仅没有书面同意,更是毫不知情。所以,抵押权顺位变更在其对乙银行抵押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之范围内,对乙银行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经过抵押权顺位变更之后,丙获得的第一顺位抵押权只是在100万元的额度内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受偿,剩下的400万元劣后于乙银行的抵押权,但却优先于甲银行的抵押权而受偿。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还款的顺序是先丙银行获得100万元的清偿,再乙银行获得300万元的清偿,最后丙银行获得200万元的清偿,而甲银行得不到清偿。综上,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是,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故C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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