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

admin2019-11-05  22

问题 2009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岁)、李某(19岁)、蒋某(31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      
  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A区人民法院处理。
  问题:
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原审人民法院对程序处理的不当之处有: ①原审人民法院不应组织原合议庭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本题考查发回重审的审判) ②本题考查中止审理。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在逃,不应只是将其案卷材料退回检察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现《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也就是说,被告人脱逃的应根据情况中止对全案或是对脱逃被告人的审理。 ③将黄某送交监狱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黄某为未成年人,应当交与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场所,所关押的对象是在刑罚确定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本题考查交付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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