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长期未能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甲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

admin2009-05-20  46

问题 甲某1998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长期未能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2年10月至2004年3月,甲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2年间,就获利达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的赌友乙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年5月一天,甲等候在小学门口,将乙刚刚放学的8周岁的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家,然后请丁代其给乙写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乙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另加3万元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主动揭发了邻居戊伪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问题: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丁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因为绑架罪是一个继续犯,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并未结束,还有勒索财物的行为,而丁某虽然没有参加直接的强行绑架的行为,但其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勒索财物的绑架行为,而进行帮助,虽不属于事前的共谋,但属于事中的共谋,也构成共同犯罪,按照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处理。丁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辅助作用,属于帮助犯,即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英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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