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12月26日,某省发改委批准在该省甲市乙区设立丙公司,经营煤炭发运业务,并向丙公司颁发了《煤炭经营许可证》和《煤炭发运许可证》。乙区政府以当地早已存在煤炭发运公司为由,认为省发改委批准丙公司在当地经营煤炭发运业务,严重干扰了当地的经济秩序,

admin2009-04-20  26

问题 案情:2007年12月26日,某省发改委批准在该省甲市乙区设立丙公司,经营煤炭发运业务,并向丙公司颁发了《煤炭经营许可证》和《煤炭发运许可证》。乙区政府以当地早已存在煤炭发运公司为由,认为省发改委批准丙公司在当地经营煤炭发运业务,严重干扰了当地的经济秩序,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感情,请求省发改委撤销发给丙公司的“两证”。2008年3月20日,省发改委以“鉴于甲市乙区存在煤炭发运公司的历史原因”为由,吊销了丙公司的“两证”。丙公司不服,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若一审法院认为,丙公司应当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起诉。于是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这种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丙公司能否上诉?

选项

答案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是错误的,因为吊销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不是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可以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既可以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复议后再诉讼。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丙公司可以上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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