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王急需一笔资金从事电脑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小王找到熟人小朱,借款人民币5万元。2008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小朱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10月10日起,借期为6个月。应小朱要求,小王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

admin2009-04-20  16

问题 案情:小王急需一笔资金从事电脑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小王找到熟人小朱,借款人民币5万元。2008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小朱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10月10日起,借期为6个月。应小朱要求,小王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小朱于10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小王。小朱称以一处平房担保,似显不足,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小王于是找到密友小马、小古,要其向小朱担保。小马、小古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书上写着:如果小王到期不还款,并尤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小马、小古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小古、小马分别在担保书上签了字,小朱收下了担保书。
   2009年2月1日,小王因着急用钱,将其那处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与小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事小朱尚未知情,小何也不知房屋抵押一事。2009年4月10日,小朱按约要小王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小王称无钱还款。小朱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小王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由小何居住。小朱遂找到小马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小马称小王有一处房产,应先执行该房产,再强制执行小王其他财产及小古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小何是否拥有那处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小何不拥有房屋所有权。因为小王、小何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 本案中,小王转让抵押房产给小何,但小王、小何两人只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即使小何已经入住,房屋所有权也不因此而转移,因为该房屋只能依登记完成而转移所有权。因此,退一步讲,即使小何、小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小何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本题也涉及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问题。《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依据该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该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除非第三人善意取得或者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否则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当然,本题中,房屋抵押已经登记,故小何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题目中也没有交待小何愿意代为清偿债务,故只需要根据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公示与否即可作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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