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17岁,是某技术专科学院的学生,父母离异,跟随作为会计师的父亲生活。2005年5月,天天在回家路上和一名青年赵大海(22岁,无业)骑车相撞,后二人发生口角并扭打起来,结果天天眼膜被打破,花去医药费5000元;赵大海的耳鼓被打穿,花去医药费4700元。2

admin2009-05-14  37

问题 天天17岁,是某技术专科学院的学生,父母离异,跟随作为会计师的父亲生活。2005年5月,天天在回家路上和一名青年赵大海(22岁,无业)骑车相撞,后二人发生口角并扭打起来,结果天天眼膜被打破,花去医药费5000元;赵大海的耳鼓被打穿,花去医药费4700元。2006年4月,赵大海要求天天父母承担损失遭到拒绝。2007年3月4日,赵大海起诉到人民法院。此时,天天已经年满18岁,毕业后在一家软件公司就职,月薪40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2006年4月,天天的父亲应当承担赵大海的医药费,天天的母亲不需要承担
B、2007年3月,天天应当承担赵大海的医药费4700元
C、法院可以要求赵大海的扶养人垫付天天的医药费
D、若赵大海于2007年6月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

答案1,2,4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后的责任承担和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向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天天只有17岁,属于未成年人,他给赵大海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与天天共同生活的一方即天天的父亲承担,因为本题中天天的父亲是一名会计师,所以不存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情形,天天的母亲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赵大海起诉时,天天已经年满18岁,并且是一家软件公司的工程技术师,月薪4000元,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据此,天天应当自己承担赵大海的经济损失,选项B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本题中,赵大海是一名无业青年,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法院可以判决由其扶养人垫付天天的医药费。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考查的是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制度。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中,2005年5月,天天给赵大海造成了人身伤害,赵大海于2006年4月要求天天父亲母亲承担损失,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时发生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诉讼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赵大海向天天父母要求承担损失,属于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因而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从2006年4月起开始重新计算,2007年4月终止。若赵大海于2007年6月提起诉讼,则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用判决驳回起诉。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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