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市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户:乙,某县物资储运站。甲在某县准备收购蒜头五千公斤,打算搭过往车一次运回,故将大蒜按收购情况分三次存放在乙处。双方的仓储保管合同议定:最后一批货入库后第三天,货物全部出库。对大蒜按比例抽验。其他条款齐全,事后,双方抽验发现有20

admin2016-06-13  34

问题 甲,某市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户:乙,某县物资储运站。甲在某县准备收购蒜头五千公斤,打算搭过往车一次运回,故将大蒜按收购情况分三次存放在乙处。双方的仓储保管合同议定:最后一批货入库后第三天,货物全部出库。对大蒜按比例抽验。其他条款齐全,事后,双方抽验发现有20%的蒜湿度大,不符合规定。由于蒜头自身质量问题,并且乙方仓库通风采光不足,蒜头大面积“发烧”,约50%蒜头在储存期中发生不同程度的霉变,乙将情况告知了甲。合同期满时,甲拒绝提货并拒付保管费,要求乙赔偿全部损失,双方相持不下,诉诸法院。
请问:
(1)本案中哪一方违约?
(2)乙应如何赔偿损失?
(3)如果甲想修改合同,应如何做?

选项

答案(1)甲不按时提货的行为构成违约,甲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甲乙是按比例抽验货物的,其中有20%本身不合格,因此乙只对剩余的80%的部分蒜头造成的实际损失负责。在赔偿时,以甲的进价为准。并且,乙对甲在知情后不及时处理出现异常情况的蒜头造成的扩大损失,以及甲不按时提货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3)甲应书面通知乙。在与乙达成一致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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