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北京大学200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35

问题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北京大学2000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依法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未进行保护,其规定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但这些规定比较简单粗陋,可操作性很差,而且没有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赔偿精神损害的规定。这种不完善的局面急需改变。因为侵害人格权,不仅给受害方造成财产或人身的损失,而且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影响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美好生活,使之产生感情上的痛苦、失望、不满、怨恨、不安等。具体说来,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理论依据是:精神损害是一种真实的损害,拒绝赔偿将导致对受害人困苦的明显的法律与社会冷漠,精神受到伤害的人会持续性地感到社会和法律是极端残忍的。在一个经济社会里,金钱是一种具有很高价值的判断标准,如果一个社会承诺保护人的身心健康的义务,则必须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赔偿可以恢复受害人的自身价值感,并消除其被残忍对待的感觉。虽然金钱不能完全弥补受侵害的精神利益,但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享受。在此种情况下,金钱是民法惟一可以采用的使受害人得到满足的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在受害人伤亡的情况下,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损害不涉及人的生命与身体时,则具有惩罚性。 为此,我们应按以下思路与方法完善对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1)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其大致可包括:①精神折磨和创伤;②精神打击;③丧失对生活的享受;④寿命缩短的损失。(2)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①侵害人的主观过错;②侵权情节;③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④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⑤侵权人的认错态度;⑥受害人的情况。(3)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应该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这是由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因为其目的就在于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并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创伤。(4)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一般有如下方法:①分类计算法,即将精神损害按项目进行明确的分类,再依项目分别计算出各自的赔偿数额,然后将各数额相加,得出总的赔偿额。②概算法,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各种情况分门别类,不列出精神损害的各个项目,而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总额。③折衷法,即先将精神损害所要考虑的项目列出,并授权法官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总额,具体比较一下,可知概算法更为简便易行。可采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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