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带上犬链,将狗牵到楼门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狗很可爱便站在狗的前边观看,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竟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I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支出医疗

admin2016-06-13  39

问题 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带上犬链,将狗牵到楼门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狗很可爱便站在狗的前边观看,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竟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致使“右手腕克雷式骨折,腰I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1.2万元。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因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扑人的动作,但并没有碰到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没有过错。因此,石女士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某人民法院。问:
    (1)王大妈所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石女士应否承担赔偿王大妈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为什么?

选项

答案(1)这是一起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受到的伤害虽然不是狗的咬伤,但是与狗扑向王大妈的动作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如果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王大妈出门看狗的行为没有过错,狗扑向王大妈也不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狗的主人没有免责的理由;《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石女士是狗的所有人,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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