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欠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

admin2016-06-13  31

问题 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欠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甲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并赔偿其相应损失,主要理由如下: (1)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它具有如下特点:①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②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它包括双重内容: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合同作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就会产生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以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为条件。如果合同当事人不是违反合同义务,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2)在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负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必需的。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其他人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尽管有明显的强制性,但仍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事先作出安排。 (4)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可采取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责任方式。从违约责任的功能来看,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法律责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重要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受损害及时得到恢复和补救,从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就本案来看,甲向乙购买电脑,并由乙负责送货上门。乙的司机送货时未认真核实收货人的身份即予以交货,使得甲未收到电脑并造成其经济损失。虽然上述情况的发生是由于甲的债权人丙用欺骗手段截留电脑以抵债款所致。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乙应先向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再追究丙的侵权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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