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8-04-02  34

问题 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A,D

解析 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王强主张对该财产的部分产权,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B项错误。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王强既非共同原告,也非共同被告,而是反对李立和陈山两个人,所以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本题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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