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

admin2014-12-09  32

问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54题)

选项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解析 ①《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乙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菊花茶不符合约定质量,若乙请求应当后履行的甲支付10万元价款,甲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2万元)。即若甲对乙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甲对乙的付款义务仅有8万元。②《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据此,保证人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这一制度来源于“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即保证责任等于或小于主债务。③题目交代,“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表明乙请求甲支付10万元货款时,甲已经对乙行使了顺序履行抗辩权,甲对乙的10万元付款义务因此缩减为8万元。与此相应,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由10万元缩减为8万元。此时,若乙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别无选择,必须援用甲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只对8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若丙不援用甲的顺序履行抗辩权,仍承担10万元的责任,超出的2万元并非保证责任的承担(因为保证债务只有8万元),丙就只能向甲追偿8万元。故A选项正确。④同样的道理,如果丙不知甲享有并行使了顺序履行抗辩权,并对乙承担了10万元的责任,超出的2万元并非保证责任的承担,超出的2万元属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丙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故B选项正确。⑤如果甲对乙的8万元货款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且甲对乙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那么甲对乙的主债务由8万元缩减为零。基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由8万元缩减为零。若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别无选择,必须援用甲已经对乙行使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果丙没有援用甲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仍对丙承担8万元或者10万元的责任,均非保证责任的承担,其对甲无追偿权。故C选项正确。须注意:若甲对乙享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但甲放弃该抗辩权的,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丙仍可主张甲对乙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但是,若丙未援用该诉讼时效抗辩权,仍对乙承担了8万元的保证责任的,丙对甲仍享有8万元的追偿权(因为甲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8万元主债务并未缩减)。此点不可不察!⑥关于D选项。保证人除了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之外,保证人对债权人可能还享有自己的抗辩权(如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须注意: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保证人的追偿权不产生丝毫影响。此点,不可不察。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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