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第9题)

admin2014-12-09  27

问题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三第9题)

选项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答案C

解析 ①2006年,本题答案为B。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本题无一个正确答案。2012年后《买卖合同解释解释》第3条又使本题答案成为C。②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甲以自有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的抵押权已设立。若符合抵押权行使的条件,乙可对房屋行使抵押权。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③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甲未给丙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丙对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甲、丙买卖合同的生效。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④两个重要的法律变化。第一个变化,《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物权法》修正了这一规定。《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抵押期间,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处分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售、赠与、互易)抵押财产。综上,甲未经抵押权人乙同意,将房屋转让给丁构成无权处分。第二个变化。根据《合同法》第51条,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本题中,甲擅自将抵押房屋转让给丁的,其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以《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为断。甲、丁间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只是所有权能否发生变动不确定)。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⑤如前所述,甲、丙间的抵押合同已经有效成立,甲负有给丙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若甲拒绝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故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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