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12题)

admin2014-12-09  32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12题)

选项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A

解析 ①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但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上的不动产权利。《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5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这都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的规定。地役权的从属性可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权利分别转让;第二,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权利分别抵押;第三,需役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转让的,除非另有约定,地役权随同转让(如影随形);第四,曾经的地役权人,若对需役地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租权),其地役权无所附丽,地役权也得消灭。②题目交待,甲在乙的土地上设立了眺望地役权,甲已将全部房屋出售,则甲对需役地不再享有任何不动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均不享有),甲曾经享有的地役权亦随同消灭。甲虽为该地役权的缔造者,因其地役权已基于地役权的从属性而消灭,甲不得对乙行使地役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③《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和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部分转让而受影响。④本题中,甲将房屋一套套出卖时,为需役地的部分转让,若转让部分涉及眺望地役权,则业主同时享有地役权。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⑤题外话:本题最具迷惑性的考点是地役权不可分性的第四个层次。这一考点随后出现在2013年第56题的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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