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D①《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dmin2014-12-09  38

问题

选项 A、贺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张某不同意
B、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张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D、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①《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放弃抵押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需他人同意,只要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作出的放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产生抵押权消灭的效果(当然,不动产抵押权的放弃还须办理涂销登记)。故A选项错误。②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物权法》第176条规定的混合担保。同一笔债,既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人保),为混合担保。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作出约定,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不仅如此,《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第218条也有相似的规定。据此,在本题中,若贺某放弃债务人陈某提供的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③题外话:由于出题人的疏忽,本题存有缺陷。因为根据第91题可知,陈某房屋的价值大约50万元,而债权为20万元,因此若贺某放弃陈某价值50万元房屋的抵押权,张某自然就对20万元的债务都免责了,这样本题的C选项也是正确的了。问题是:以后遇到这样的情况,考生怎么处理合适?按照法条的规定解题,才会万无一失。因为出题人编写题目时,是对照法条出的题。有时,出题人心中只有法条,反而忽略了自己设计的题目所陈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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