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18-09-10  27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对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的情况及处理。《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因此ABC选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规定除外的案件包括:(1)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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