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7-03-07  37

问题 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仍然可以作为证人。高某虽然只有9岁,但对其所证“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的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因此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选项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的说法错误,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证人应当出庭作证,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根据《刑诉解释》第14l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本案中的证人高某为未成年人,因此,经人民法院准许,高某可以不出庭作证,选项C错误。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不论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只要其知道案件情况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都有作证的义务,其证言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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