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卷二—45,单)

admin2017-03-07  32

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卷二—45,单)

选项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答案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A项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因此,B项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因此,C项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处理。结合这两条,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是相同的。因此,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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