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某甲,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07年11月11日。该轮船停泊于南美B国的一港口内,当日傍晚,某甲酒后与同船海员某乙发生口角,在该轮船的餐厅内用水果刀将某乙刺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某甲被当地法院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6年徒刑,在

admin2015-09-11  37

问题 我国公民某甲,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07年11月11日。该轮船停泊于南美B国的一港口内,当日傍晚,某甲酒后与同船海员某乙发生口角,在该轮船的餐厅内用水果刀将某乙刺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某甲被当地法院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6年徒刑,在当地监狱执行。莱甲在该国服刑4年后被遣送回国。依据我国刑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对其无需再经我国法院审判,直接执行其剩余的2年徒刑即可
B、我国法院仍可对其再次审判。但应当适用B国刑法
C、我国司法机关仍可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适用的是属人管辖原则
D、我国司法机关仍可重新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6条是关于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同时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故此,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而非属人管辖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说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的是基于强调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的消极承认主义。故此,对于某甲,我国司法机关仍可重新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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