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4-6题。 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三真题试

admin2017-03-28  21

问题 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请回答4-6题。
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三真题试卷第96)

选项 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可见,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只考虑登记,不考虑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丁以胁迫方式与丙签订房屋出卖合同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而胁迫只是合同可撤销原因,物权已于登记之日起发生移转,故丁因登记已享有房屋所有权。至于丙是否行使撤销权,题中末作交代,即使丙行使了撤销权,丁承担的也是所有权返还义务,换言之,在丁返还房屋所有权,再次作变更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仍为丁所有。因此,丁在将房屋转让给戊之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该条是有关所有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受让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所有权,而此题中,丁在将房屋转让给戊之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非无处分权人。因此,戊从丁处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非善意取得,只是一般的所有权移转。依据法理,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取得所有权为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继受取得。戊以原所有权人丁的所有权及其意志为依据,通过买卖合同从丁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为继受取得。因此AD项正确,B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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