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20年9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admin2022-07-25  43

问题 2020年8月.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20年9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2020年10月,该合伙企业与美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美达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美达公司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美达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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