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14-04-28
31
问题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
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
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
D
解析
首先可以确定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对于甲的行为能力问题尚需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认定,而在此之前尚不能确定甲是否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至于有关甲的行为能力的鉴定,又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谁有权启动;第二是鉴定期间诉讼程序如何处理。根据《民诉意见》第193条规定,在本题中,甲的妻子和金山公司都是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甲无行为能力。故应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1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丁、贺、李、秦4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是下列哪项?()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住,乙又擅自将房屋租给丙住。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
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
甲之子出国学习音乐,三年期满马上就要回国,甲于是为其购买钢琴一架。后甲之子改变主意想在国外找一份工作后定居,于是积极寻觅工作。甲见状即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则甲将钢琴卖与乙。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左某与潘某协议,由左某从潘某手中购买一批瓷器,左某凭借自己学过鉴别知识,认定这批瓷器很有价值,却并未告知潘某。后来潘某偶然间得知了瓷器的价值,便要求左某返还瓷器,左某不从,藩某便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对于此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Whenwetalkaboutintelligencewedonotmeantheabilitytogetgoodscoresoncertainkindsoftestsoreventheabilitytod
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
通知义务属于合同的_______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中国:杭州
侵略对于()相当于丰收对于()
求幂级数的收敛域及和函数。
三次独立试验中A发生的概率不变,若A至少发生一次的概率为19/27,则一次试验中A发生的概率为________.
WomenarecrucialtoUSeconomicgrowth.Indeed,sincewomen’sparticipationintheworkforcetookoff,inthe1970s,theirprod
Thebesttitleforthepassageis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