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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dmin
2017-03-09
38
问题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选项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
B
解析
占有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对占有作不同的分类。与本翅相关的分类有: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又称正权源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比如说基于所有权、质权等进行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者说是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进行的占有。比如说盗窃人占有赃物。2、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进行的占有。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他主占有是不以所有的意思进行的占有。比如接用人占有借用物。3、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比如说质权人基于物权而直接占有他人出质的质物。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比如说出质人基于无权不直接占有自己的物,而由质权人占有自己的物。出质人的占有就是间接占有。根据上面理论,本题中甲的相机遗失,被乙捡到,乙对该相机的占有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因此乙的占有是无权占有。选项A的说法正确。丙将该相机盗走,丙的偷盗行为就是想把该相机变为他所有之物,那么他在占有该相机时,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的。因此丙的占有应该是自主占有。选项B的说法错误。丙将相机卖给了丁,丁作为买受人,就是要付出对价,取得相机的所有权,那么丁对买卖的标的物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来占有的,因此丁对相机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选项C的说法正确。丁又将该相机出质与戊,此时戊成为了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所以丁对相机的占有是直接占有。选项D的说法正确。综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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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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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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