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三—48,单)

admin2014-02-25  35

问题 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三—48,单)

选项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C

解析 (1)《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据此,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在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时,仲裁协议才无效,因此A项错误。   
(2)《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即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因此B项错误。   
(3)C、D两项考查法院主管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关系。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即我们常说的“或裁或审”。但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本题当中,洪湖公司向法院起诉意味着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故C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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