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7日,“扬威号”货轮由大连港驶往广州港。7月20日,接近上海港时遭遇海上风暴,其间货轮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若继续保持原载重航行可能有沉没危险。为保证船体安全,船长下令将通达公司托运的20箱货物抛人海中,避免了沉没的危险,但船舶航行系统已不能正

admin2021-12-19  36

问题 2004年7月17日,“扬威号”货轮由大连港驶往广州港。7月20日,接近上海港时遭遇海上风暴,其间货轮结构遭到严重破坏,若继续保持原载重航行可能有沉没危险。为保证船体安全,船长下令将通达公司托运的20箱货物抛人海中,避免了沉没的危险,但船舶航行系统已不能正常运行。在另一艘货轮“天翔号”的救助下,“扬威号”驶入上海港避难3天,整修后继续驶往广州港,7月25日又遭遇强风浪,船舱内进水导致亚迪公司的部分货物受潮变质。进行理算时,各方就损失承担问题发表了以下意见,其中哪些是合理的?(    )

选项 A、通达公司的20箱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应由相关各方共同分担;亚迪公司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由其自己承担
B、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应由各方分担
C、在上海港停留期间的整修、港口费等—应费用属于船方保证适航义务的必要措施,应由船方自己承担
D、如若相关各方欲就损失分担提起请求,应于理算结束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答案1,2

解析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要件包括:(1)船货共同危险;(2)有意措施;(3)合理措施;(4)直接、特殊的牺牲和费用。通达公司20箱货物的损失是为了避免受损船只不能负载原重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符合共同海损的标准;亚迪公司的货物损失并不涉及船只本身的危险,因而属于应当自己承担的单独海损。因此A项是正确的。《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B选项中的救助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应当由各受益方分担,故B项正确。在上海港避难期间发生的费用虽然是船方为保证适航所必需的,但根据法律规定也应由各方共同承担,故C项错误。《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条属于识记内容,D项误作180日,不能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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