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dmin2017-03-14  43

问题 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丙、丁、戊等共五位董事出席,董事会中其余4名成员未出席。董事会表决之前,丁因意见与众人不合,中途退席,但董事会经与会董事一致通过,最后仍作出决议。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该决议有效,因其已由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B、该决议无效,因丁退席使董事的同意票不足全体董事表决票的1/2
C、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股东会的最终意见
D、该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公司监事会的审查意见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无效;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则该决议可撤销。
    《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本题中,华胜股份有限公司共有9名董事,有5名董事参加董事会,虽然丁中途退席,但退席行为视为弃权,董事会的参加人数仍为5人,过半数,因此该会议的举行合法有效。但本题中董事会的决议仅有4名董事通过,违反了公司法对通过决议的最低董事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不属于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事项,而属于公司法对于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最低人数的强制性实体规范,因此华胜公司只有4名董事通过的决议为无效决议,而非可撤销决议。故B项正确,而A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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