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O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

admin2017-03-28  32

问题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O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卷三—92~94,任)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只要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均不能推翻。显然A、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C选项,李一并不具有股东资格,故闻菲不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不选。   
李一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要和李三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之后才可以,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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