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52题)

admin2017-03-14  31

问题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52题)

选项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放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答案A,B,C

解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本案中,甲和丙就房屋归属没有作出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屋应归甲丙共有。丙对甲没有履行扶养义务,不因此丧失自己对房屋的产权份额。《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另外,丙的这一行为,使其在甲死亡后对甲的遗产继承时会受到不利影响。A选项和B选项表述均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主体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在本案中,即为丙的利害关系人,它包括丙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题中,失踪人丙的利害关系人是甲,而非甲乙的子女,因此。甲乙的子女不能直接去申请宣告丙失踪。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诉讼时,不能代理,但是在特殊形下,譬如离婚当事人无法到庭,则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由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x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