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6,单)
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6,单)
admin
2017-03-09
43
问题
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6,单)
选项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本题显然是从2007年卷三单选第11题改编而来,只不过2007年的那道试题中有两个赠与合同,本题只考查了一个赠与合同而不涉及第三人。甲与乙间“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的约定,虽然因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而不能产生物权的对抗与排他性效力,但从合同的属性看,该约定系赠与人、受赠人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甲与乙之间完全可以是有效的,即能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有效的债权效力。这样就可以否定A、B项。《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签订合同后,甲向乙交付了藏书,藏书所有权已经现实交付给了乙。因此,乙已经取得了该书的所有权,故D项当选,C项错误。
但是,C项所述提醒我们,必须讲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附条件的合同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是指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而义务则是义务人必然能做到的事实,如果将发生与否都不能确定的事实作为义务是不合逻辑的。因为义务的不履行将构成违约,而在设定义务时,如果无法确定义务人是否能完成该义务,而却可能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对义务人显然是不公平的。本题中所设定的“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这一行为显然是乙可以做到的,而非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因此,该赠与合同当为附义务而非附条件的合同。假设后来乙违反了这一约定的禁止义务,甲就可以援用《合同法》第1 92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予以撤销该赠与合同。本题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e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11,单)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8,单)
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61,多)
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16,单)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卷三—24,单)
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环保新技术研发。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办公大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三—67,多)
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2008—卷三—69,多)
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某日,张三的汽车被李四撞坏,花去修理费5000元。张三向李四索赔,双方达成如下书面协议:张三免除李四修理费1000元,李四将为张三提供三次免费咨询服务,剩余的4000元由张三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张三请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保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下列三题。(2011—卷三—93~94,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0—卷三—28,单)
随机试题
审计按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育龄期女性子宫内膜周期性变化的顺序()。
既治肝风内动,又治肝阳上亢的药物是
缓解心绞痛发作最有效、作用最快的药物是
在进行市场调查之前,必须进行调查方案的设计,以()使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
下列各项属于砂浆掺合料的有()。
第三代窄带数字移动通信使用的技术为()。
甲瓶中酒精浓度为70%,乙瓶中酒精浓度为60%,两瓶酒精混合后的浓度为66%。如果两瓶酒精各用去5升后再混合,则混合后的浓度为66.25%。原来甲瓶酒精有多少升?
AconceptcardevelopedbyJapanesecompanyNissanhasabreathalyzer-likedetectionsystemandotherinstrumentsthatcouldhel
Accordingtothespeaker,inwhichofthefollowingcountriesdoesOmnicraft,Inc.NOThaveitsstore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