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

admin2014-02-25  38

问题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3—卷三—94,任)

选项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B项正确,而A、C、D三项均错误。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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