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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卷三—74,多)
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卷三—74,多)
admin
2014-02-21
42
问题
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卷三—74,多)
选项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故A项正确;该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B项中以劳务出资错误,B项当选。
该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C项错误,当选。
该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项错误,当选。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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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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