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56,多)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56,多)
admin
2014-02-17
31
问题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卷三—56,多)
选项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答案
B,C,D
解析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A项错误。
该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故B项正确。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比如夫或妻都有权决定下班回家的路上顺道买个西瓜回家。(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C项正确。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a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一份春联买卖合同,约定甲于农历2007年12月25日前向乙交付春联1万副,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甲承租乙的房屋,基于双方信任,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甲保管。甲未经乙的同意,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告知了丙租赁房屋的事实,现丙向甲支付了约定的房款,房款与市场价格大体相当,并交付了产权证书。下列有关该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
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那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甲为其丈夫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经一次性缴清。三年后其丈夫因人室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完毕。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收益;合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王某居住在M市甲区,其邻居张某为经营需要请位于M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其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张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王某家中,王某的脚趾被砸伤,且电视机等家用物品也被砸坏。王某与建筑工程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
王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5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王某死后,甲取得王某的5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王某有一子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月末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时,一般不需要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情况是()
A.Yes,hedoesB.Would9:30beconvenientC.CanIhelpyouD.this
【2004年第17题】杆件支座如图3-234所示,哪两个是“可动铰支座”?
欲使电动机反转,可采取的方法是:
济公法号道济,浙江台州人。()
维生素A的主要生理功能为()。
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根据上述定义,下列不属于信息不对称的是:
党员:干部:青年
有以下程序: #include<stdio.h> doublef(doublex); main() { doublea=0;inti; for(i=0;i<30;i+=10)a+=f((double)i); print
A、Howsoontheyrecoverfromfailures.B、Howtheydealwithemotions.C、Howwelltheyusethetradingskills.D、Howtheyseeth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