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司法独立原则。

admin2017-05-25  27

问题 试述司法独立原则。

选项

答案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干涉或影响。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据此,西方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宪政原则,它调整着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作为司法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权力或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使法院真正成为抵制专制权力、维护人权的最重要、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 司法独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院的整体独立。法院无论在司法裁判还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独立于法院之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 (2)法院的内部独立。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独立于其同事及上级法院的法官; (3)法官的身份独立。法官的任期和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 (4)法官拥有职业特权。为避免法官因执行司法裁判而处于不利境地,法律赋予其一些司法豁免特权; (5)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伦理准则,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约束。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都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存在不同之处,如下表: [*] 在我国,要正确贯彻和实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必须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1)要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共产党领导的关系。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是国家制定法律的根据。但党的领导主要应当是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不能通过审批案件、参与办案等方式领导或代替司法机关办案。 (2)要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人民法院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一般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针对个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质询案等方式进行,不能代替法院直接行使审判权。 (3)要处理好独立审判与社会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但社会和群众不能干预审判活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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