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李大妈和甲同住在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李大妈经常受到儿媳丁的辱骂,李大妈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

admin2013-12-08  24

问题 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李大妈和甲同住在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李大妈经常受到儿媳丁的辱骂,李大妈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问题: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虽然说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简化程序。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乙、丙没有被传唤到庭。(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戊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3)根据《民诉意见》第17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独任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而在本案中,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是错误的。(4)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在本案中,重新计算审限是错误的。需注意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63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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